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1、强制性产品认证只认可iecee CB体系标准目录中的CB证书。
2、认证机构在批准CB证书时,保留对样机进行检查并补足国家标准差的权利(即使CB报告中包含国家标准差的测试内容)。
3、CB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,具体判定如下:
(1) 附上相应的CB报告。
(2) iecee CB体系中有资格在其能力范围内颁发CB证书的正式成员颁发的CB证书和报告,所提交的标准必须是中国认可的标准。
(3) 颁发证书的标准不得低于现行中国标准对应的IEC标准版本。
(4) CB证书已经三年多了,NCB应该质疑它。
(5) CB证书和CB报告中的“R.O.C”(中华民国)字样不予承认。
4、原则上对CB报告中的关键部位进行识别,但应检查认证部位的信息和符合的标准信息,并检查元器件选择的适用性,保留评审权。
5、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、规格、制造商和制造商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、规格、制造商和制造商保持一致(或覆盖)。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不一致,则不会被识别。
6、CB证书申请人原则上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一致。如果两个申请人不一致,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有人(申请人)的授权书,该委托书至少应包括授权书、双方责任等。
7、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包括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。否则,应针对中国标准的偏差补充相应的内容要求。